第24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其它细节情况的专门说明
2024-10-23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规定了党纪处分相关时间的期限。文字比较长,咱们先看一下总体结构。上文已用红色竖线标注,将本条分为了三个层次,一是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该做什么;二是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三是无论是常规情况还是特殊情况,最长办理期限的要求。
第一个层次: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请注意,这个时间点是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而非调查阶段或尚未正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时。那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具体“动作”到底是什么呢?是开会研究并决定之日?还是印发决定文件之日?还是决定公示之日?
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办理程序规定,程序四是作出处分的决定,程序五是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由此我们能够得出结论,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时间,应该是党组织讨论并决定给予党纪处分之日。
这里面又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党纪处分决定是由谁作出的?从本《条例》所有涉及党纪处分决定的条款中能够清晰地得出结论,党纪处分决定是由党组织作出的,而非纪检监察机关或其它组织。(相关条款为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本条从三个方面依次说明了接下来要落实的事项——
第一个方面的第一句——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这里面存在3个可能会有疑问的点:
①一个月内,是30天内还是31天内?如果是1月31日作出的决定,是要按28天算吗?对于这个问题,我先是参考了很多律师对于羁押期限涉及“一个月”的解释,发现互相之间也并不相同。然后又参考了很多判例,发现处理方法基本上是赶上哪个月算哪个月,比如2月15日作出的决定,那么宣布的时间应该是在3月16日之前;比如7月11日作出的决定,那么宣布的时间应该是在8月12日之前。
②此处所说的“党的基层组织”,到底指的是基层党委、党总支还是党支部?党章第五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到底在哪个层面的范围内宣布呢?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某些省自行出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说的都是“一定范围”。由此,我们能够基本得出结论,在哪个层面宣布取决于违纪党员的级别、影响等多个因素。比如党委书记或某个党委委员违纪,如果仅仅是在其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范围内宣布,那肯定是不合适的,而应该向党委层面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再如某个普通党员违纪,如果其违纪的影响仅限于支部层级的单位,那就在支部范围内宣布,如果影响到上级党委及单位,那就在党委范围内宣布。
③如何宣布?是召开会议宣布,还是张贴公示宣布,还是印发文件宣布?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由此我们能够判断,既然处分决定涉及“通知”及“抄送”,那么在这个步骤中就应该是以文件的形式;以文件形式通知及抄送了之后,后面又要求宣布,说明“宣布”的“动作”就不可能再是发文件了,否则就重复了。我们再看“宣布”本身的释义,今指向听众宣读某个决定、信息,古代指在一定位置张贴告示,将一定的信息公之于众。所以,除非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有专门规定,否则从广义上来讲,开会宣布或张贴公示宣布应该都可以。但是,咱们现实点儿来说,为了规避巡视巡察风险,在这个环节上彻底做到万无一失,选择开会宣布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张贴公示宣布,有可能因为巡视巡察人员对于尺度的拿捏不同,而被作为问题提出。
第一个方面的第二句——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即,如果违纪党员是领导班子成员,那就还应该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一次。请注意,这句话中有一个“还”字,说明如果违纪党员是领导干部,那么,前述“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要落实,“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也要落实,二者是“+”的关系,而非“or”的关系。
第一个方面的第三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的详细分析,咱们在前面已经说过,此处不再细说,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参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因此,我们在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应该和人事档案放在一起,此时遵循的是干部管理权限;还有一种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此时遵循的是组织关系。
第二个方面——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类,由此带来的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应该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个方面——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这句话比较好理解,相关要点咱们在之前的几期内也都说过。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从本句话来看没有期限限制(后面有要求,会另行说明)。
第二个层次是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况,做法是“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这里面其实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第二种情况是,经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既然要“批准”,那就会有“申请”。因此,第二种情况也就比较好落实了,即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向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申请延期,由之前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延期。而第一种情况由谁来申请呢?在程序上,自己申请再自己批准就不合适了,最好是由执行党纪处分的机关来申请延期,再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延期。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中的“适当”。这是一个比较有弹性的词,说明需要结合对实际办理期限的预估来确定延长期限,既不能随意顶格延长,也不能延长的时间过短、没有办完,导致再延长。
第三个层次只有一句话“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所说的“办理期限”包括了以上所有的办理“动作”。即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内”加上延长的办理期限,总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前述“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虽然本身没有时间规定,但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本条的第一段,说的是对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谁来报告呢?是“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请注意,此处说的不是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而是其党组织的机关部门,哪个机关部门呢?谁来执行党纪处分决定就由哪个部门来报告;另外一个报告的主体,是“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此处说的也不是所在党组织,而是所在单位。两个报告主体之间是“或者”的关系,结合实际情况择其一即可。在实际工作中,这条规定影响最大的是报告文件的文号,如不能是〔XX党2024年X号〕而是〔XX纪检办2024年X号〕或〔XX组织2024年X号〕、〔XX单位2024年X号〕等。
谁来报告说明白了,接着看向谁报告,即“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同样需要注意的,报告的对象也是“机关”而非“党组织”,也就是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机关部门。我们知道,党组织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时候,该处分决定的文件是由其负责相关工作的机关部门来发下去的,当时是哪个机关部门发的,现在的报告就发给哪个机关部门。
报告主体和报告对象都明确了,再来看报告的内容和时限。时限是六个月,比较简单,就不多说了;内容是“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下为您找到一张某省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供参考——
本条的第二段,说的是“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中,明确规定“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以及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申诉规定》等法规也均有详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本条明确了一个细节问题,就是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的影响期满后,党组织要不要专门再作出取消其处分并发文说明?此处说得很明白,不用专门取消,影响期满后自然也就取消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本条比较好理解,如“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以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三种及更多;“三年以下”包括三年及更少。如果有特别标明的情况外,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相当于明确了本《条例》与其它党内法规相同相似内容之间的关系。前半句话,是谁适用于谁呢?并非本《条例》的所有内容,而是本《条例》第一编总则部分的这四十八条;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自然不包括本《条例》,而是其他包含了党纪处分规定的党内法规。
不太好理解的是后面的半句话,即“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主体是中共中央,这个比较好界定。不太好理解的是“特别规定”,什么是“特别规定”呢?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比,是更为具体和特殊的规则。它们通常是由组织内部制定,针对特定的情况或情景,以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满足特定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本条例总则部分适用党内法规的除外部分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中共中央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本《条例》外的其他党内法规;二是该党内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及特殊(为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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