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
2024-06-21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
我们接着再参考国务院网站,在“最新政策”的收录中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等等都在其列。
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和国家政策,如果仅仅只是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自行出台的政策,则不在这个范围中。
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危害党的利益:一般指违反党的纪律、规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干扰甚至破坏党的工作机制和决策部署的行为。例如,违背党的意志、散布错误思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危害国家利益:一般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人民利益:一般指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群众负有的责任不尽职、不作为、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剥夺人民权益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依据《条例》接受处分的范围是非常大的,这也说明了《条例》广泛的适用性。那么,是不是稍有违反都要接受处分呢?接下来的一句“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包含了3个关键的信息点。
信息点1:只要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就都必须受到追究,没有例外。
信息点2:某些情节较轻且依照规定不必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也就没有相应的追究。
信息点3:此处细分了纪律处理和纪律处分。在《条例》中,一共有55处提到了“处理”,在逐个分析了之后,我们大致能够梳理出两个主要差别:一是“处理”常见为“组织处理”,而“处分”常见为“党纪处分”;二是“处理”在应用范围上大于且包含“处分”,如《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这说明“处分”及其他非处分的方式可统称为“处理”。
以上是第七条的第一段,说明了依据《条例》进行处分的范围。很显然,这个范围是很大的,那么,其中的重点部分是什么呢?第七条的第二段作出了说明,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这句话点出了其重点查处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腐败案件,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总体上来说比较好理解,但其中有一个信息点需要专门解释一下,也就是在腐败案件方面,为什么专门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个时间节点呢?
表面意思比较简单,是指一些官员在十八大前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十八大后仍未有起码的畏惧之心,继续大搞腐败交易。“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虽不是一个正式的罪名,但在中纪委查处违纪违法官员的正式通报中常用这一说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决心和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败动真格、出重拳成效之大也是前所未有,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既是一种麻木不仁,也是一种狂悖态度,是党和政府绝对不能容忍的,是必须要重点查处依法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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