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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办法
(2020年1月14日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真实反映会员企业的资信状况,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本协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等级认定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采用标准的数学模型和信用标准体系公示系统的综合测评。
第三条 信用等级认定的对象为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及相关企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在AAA级以上的诚信企业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优惠外,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评价机构、评定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五条 信用等级认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未申请续展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章 信用等级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设定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分为AAAAA、AAAA和AAA三个等级。
第七条 AAAAA级。符合申报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要求,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型和信用标准体系公示系统的综合测评分值在700分(含700分)以上,且其履约能力、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处于优秀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无风险。
第八条 AAAA级。符合申报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要求,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型和信用标准体系公示系统的综合测评分值在650-700分之间(含650分),且其履约能力、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处于优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风险小。
第九条 AAA级。符合申报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要求,且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型和信用标准体系公示系统的综合测评分值在600-650分之间(含600分),且其履约能力、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处于良好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较小,风险较小。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认定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品牌、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企业经营效益、社会责任与信誉等方面。总分值为1000分。
第十一条 企业和品牌分值为100分,主要包括: (一)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二)质量和相关认证; (三)知识产权; (四)经营资质等。
第十二条 合同信用管理分值为50分,主要包括: (五)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六)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七)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 合同行为规范分值为200分,主要包括: (八)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 (九)书面合同签约率; (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十一) 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十二)合同签订审批; (十三)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十四)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约状况分值为350分,主要包括: (十六)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十七)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十八)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十九)期末应付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二十)合同变更率; (二十一)合同解除率; (二十二)合同争议率; (二十三)争议解决率; (二十四)合同撤销率; (二十五)合同未履行率。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效益分值为200分,主要包括: (二十六)营业收入增长率; (二十七)主营业务利润率; (二十八)净资产收益率; (二十九)资产负债率; (三十)速动比率; (三十一)应收账款周转率; (三十二)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三十三)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与信誉分值为100分,主要包括: (三十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十五)获得相关社会荣誉; (三十六)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可随时向本协会提出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也可在申报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在申请信用等级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分值测评。企业信用等级认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绝对值与相对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各项指标分别量化,并通过标准的数学模型和信用标准体系公示系统,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得出分值。
第二十条 调查征询。通过对申报企业目前的市场竞争状况、行业经营情况和信用信息资料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出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同时征询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法院、环保、人力和社会保障、质检等部门对评级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审。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报企业的相关信用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逐一认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审委员会由会计师、律师、经济师等专家组成采取合议形式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告。经认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由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本协会和相关评级机构发给其信用等级证书或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信用等级认定在AAA级以上的诚信会员和其他无不良记录的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定期,将产生的“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并对信用评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级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撤销其信用等级认定,并形成“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隐瞒其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证书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