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
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4日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章程》有关规定交纳的会费; 2.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个人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二、 会费缴付标准: 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会员每年2000元;其他会员每年1000元。具有多重身份的会员,应按最高会费标准缴费,不重复缴费。
三、 会费缴付时间: 每年元月1日至4月1日。
四、 本协会经费不准在会员中分配,只能用于本协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正常活动。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业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举办展览、考察、调查研究等; 2.会议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3.办公费:主要包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通讯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办公场所租赁费、订阅和购买书籍、报刊等项开支; 4.编印费:撰写、编辑、印制有关书刊、资料、文件等费用; 5.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费用; 6.网站、微信平台的建立、维护等费用; 7.其他费用。
五、 本协会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和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 会长办公会所属的办公室须配备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各司其职。
七、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八、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 本协会的资产归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